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考試規則(rc5)
86 年 9 月 10 日行政會議通過
100 年 12 月 21 日 100 學年度第 2 次教務會議通過
102 年 9 月 11 日 102 學年度第 1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
102 年 12 月 16 日 102 學年度第 3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
一、本規則依本校學則第三十二條訂定之。
二、試場要保持肅靜,不得高聲叫喊。
三、須依規定進入試場座位,持學生證置於桌上備檢。
四、遲到十五分鐘不准入場;考試開始二十分鐘後,始得出場,強行入場或
出場者,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。
五、考試期間病假須附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診斷證明,事假除直系血親之喪
假一律不准,且應於二天內辦妥請假手續,請假經核准者始准予補考。
六、書包、書籍、練習本、筆記本以及其他物品,須於考試前放置教室前後,
不得隨身攜帶放置於課桌內或其附近。
考生應試時不得將手機及任何具收發、儲存訊息功能之各類電子設備隨
身攜帶或置於抽屜、桌椅或座位旁,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5 分,並 得視
其使用情節加重扣分。
七、學生應自行準備應考所需之文具入場,如因臨時要借用他人之文具時,
須先舉手取得監考老師許可後方得為之。
八、如因試題不清或有疑問,須先舉手報告始得發問。
九、如因臨時發生疾病不能支持時,須報告監考老師並獲得許可後離開。
十、考試前不得在牆壁上、黑板上、課桌上或文具上書寫任何文字。
十一、考試時不得有交頭交耳、左顧右盼、前後窺視、夾帶紙條以及其他舞弊
之行為。
十二、試題作完後交卷後應即離開試場,不得逗留場內或其附近。
十三、考試舞弊經查獲,無論情節輕重除記大過外,該科成績均以零分計。
十四、應參加考試之學生未照規定請假,或請假未經核准或經參加考試而未繳
卷均以曠考論,其曠考科目以零分計算。
十五、考生如有槍替情事,其舞弊雙方均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。
十六、監考老師及巡視人原員發現學生有舞弊企圖時,得視情節輕重收回學生
試卷並勒令離開試場或酌予在考卷上扣分並簽字證明以示警告。
十七、舉行期中、期末考試期間學生隨班考試,不得衝堂考試。
十八、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,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