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系辦 - 最新公告 | 2018-10-11 | 人氣:589

國立高雄科技大學 教務處 通知

 

受文者:全體學生

副  本:全體教職員、教務處課務組

日  期: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

文  號:高科大教務課字第10700024號

附  件:如說明三

 

主旨:107學年度第1學期申請課程停修通知,請查照。

說明:

一、 依據本校選課準則規定,學生於加退選後因特殊情形,無法繼續修習課程,得申請停修課程。

二、 申請時間:1015()1228()下午5點止。

三、 申請程序:

(一)第一校區:

1.   申請停修課程作業,須先上網登錄申請資料。期中停修申請網址(http://aais15.nkfust.edu.tw/stop_crs_apply/)輸入學號及密碼登錄。

2.同學登入系統,將欲申請停修之課程設定登錄後,務必列印申請表單,經任課教師及系(所)主管同意簽章後,於申請期限內送交教務處辦理,才算完成申請程序。同學務必自行由系統查詢停修進度,以維護自身權益。

(二)楠梓/旗津校區:依教務處公告時程辦理申請,並列印停修課程申請表(如附件),經任課教師及系(所)主管同意後,送交楠梓校區課務組/旗津校區綜合業務處辦理。

(三)建工/燕巢校區:依教務處公告方式辦理申請,並列印停修課程申請表(如附件),經任課教師及系(所)主管同意後,送交建工校區課務組/燕巢校區綜合業務處辦理。

四、 停修課程之成績登錄、學分計算及學分費繳交等依下列規定辦理:

(一)停修課程仍登載於該學期成績單及歷年成績表,成績欄以「停修」、「withdraw」登錄。

(二)停修不限科目數,其學分數不計入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。但扣除停修後之學分數不得少於每學期應修習之最低學分數。

(三)依規定應繳交學分費之課程停修後,其學分費已繳交者不予退費,未繳交者仍應補繳。

五、 有關課程停修相關規定請詳閱本校選課準則 

六、 檢附停修課程申請表如附件。

 

教務處課務組  敬啟

承辦人:

建工/燕巢校區蔡季臻/課務組,分機18508

第一校區張惠雅/課務組,分機31125

楠梓校區王安娜/課務組,分機22027

旗津校區李佳璋/綜合業務處,分機25022

  • 停修課程申請表(更新版)1071008.doc
    (1)停修課程申請表(更新版)1071008.doc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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